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梓詠馬沛如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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