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五一二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陳清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