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五一二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陳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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