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九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十萬零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九萬九千九百五十
   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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