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經此偵審程序並定刑教訓,應知警惕無虞再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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