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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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64號原告 黃瑞德 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6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廖健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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