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 王文龍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文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文龍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三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玆本院以被告於短期間一再犯罪,復經論處罪刑在案,前項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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