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五號
再審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林惠珠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毆存第間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伍仟零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侯瑞富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