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三九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其上訴意旨仍執陳詞,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既經諭知無罪,其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八0、四00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七號),即難謂與本件有何連續或牽連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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