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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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3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美心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采昀 (原名 吳雨靜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㈠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卡友日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之備查資料或有其他清算人之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9月3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長春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卷可稽,該裁定於同年9月13日對其發生效力,逾期迄今未補正,是聲請人對卡友日報有限公司之聲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㈡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海峽商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海峽商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10月7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長春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卷可稽,該裁定於同年10月17日對其發生效力,逾期迄今未補正,是聲請人對海峽商報報有限公司之聲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