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更一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7號上訴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介白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 律師
賴以祥 律師 陳奕安 律師被上訴人 楊慶輝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
袁健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董介白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而民事訴訟法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王維邦 ,已於本院繫屬中之民國107年7月30日變更為董介白,並經經濟部商業司於107年8月17日經授商字第10701103880號為公司變更登記完畢,此經董介白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核符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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