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85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復華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遺失物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11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瓣膜性心臟病併輕或中度主動脈瓣閉鎖不全,若發作恐有死亡之虞,爰聲請移轉管轄云云。
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㈠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㈡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786號起訴後,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原案號為107年度易字第2106號,因實施案件流程管理,現案號改分為107年度易字第771號),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將該案件移轉管轄,然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自屬無據,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述上情,仍可向該案承審法院反應,俾妥為照料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