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21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麗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興瑜國際貿易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黃智彥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
陳全正 律師 柯志諄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繼普 律師
趙培宏 律師 邱任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