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112號上訴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維邦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 律師被上訴人 楊慶輝 訴訟代理人 杜唯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陶亞琴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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