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二年度拍字第二四四○號
聲請人慶鴻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良雄
送達相對人 黃傳輝 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