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群達電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陸拾壹萬捌仟貳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被告群達電子有限公司(下稱群達公司)於民國92年
8月15日邀同其餘被告乙○○、丙○○、丁○○為連帶保證人,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書,約定自92年8月15日起至93年
8月15日止,逕由其出具借據,申請循環動用。嗣被告群達公司於93年3月8日至93年5月4日間,共向原告借款4筆,合計新台幣(下同)7,580,000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若逾期清償或有具體事實認原告有保全債權之必要,被告群達公司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消費借貸款全數清償,且除依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群達公司未按期清償,且於93年7月2日經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其所有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總計被告群達公司尚積欠原告6,618,2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群達公司迄未清償,而其餘被告乙○○、丙○○、丁○○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民法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參、證據:提出保證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各1份及借據、授信約定書各4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自94年1月1日起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原告係消滅公司,其權利義務由存續之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而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合併後同時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甲○○,有原告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有據,應准許之。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各1份及借據、授信約定書各4份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丙○○、丁○○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項前段之結果,視同被告丙○○、丁○○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故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金6,618,2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法院書記官王曉雁附表: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其利率│├─────┼───────┼───┼───────────────────┤│1,164,205│自93年7月7日│7.9%│自93年8月8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起至清償日止││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2,390,000│自93年6月1日│7.9%│自93年7月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起至清償日止││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1,400,000│自93年6月8日│7.9%│自93年7月9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起至清償日止││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1,664,085│自93年6月4日│7.9%│自93年7月5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起至清償日止││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債權本金總計:6,61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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