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鴻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零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