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6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喆富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1,000元係溢繳,本院無法部分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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