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一號
抗告人甲○○
乙○○ 林素貞 曾梅玉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不利於己且未確定之終局判決,得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抗告人起訴請求相對人及 張玉滿 、 張玉法 三人連帶清償借款,第一審判決雖就抗告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部分,諭知抗告人勝訴,惟就「連帶」部分,仍駁回抗告人之請求,依首揭說明,抗告人對該部分非不得提起上訴,原法院竟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於法自屬有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至抗告人對張玉滿、張玉法二人上訴部分,本院另以判決發回原法院更審,併予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李慧兒法官曾煌圳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