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4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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