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13號聲請人乙○○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97年度易字117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聲請人為被告甲○○之母,家境清寒,現罹乳癌重症,迫切需要獨子即被告照料生活起居及精神支持,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與被告具有親屬關係之證明,合先指明。次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罪經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時逃匿,經通緝到庭後,認被告涉嫌重大,且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
97年7月26日執行羈押。被告經通緝到庭時,辯稱係因母親住院,因在醫院照顧母親而未居住於自行陳報之地址,接獲傳票時已逾庭期,亦不知可以請假,始無故不到云云,然查本院係於97年5月14日當庭改期,定同月28日審理並傳訊證人,並未再發傳票,被告所述接獲傳票乙節,已有不實。再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聲請人係於96年1月28日住院,同月29日進行腫瘤切除手術,同月30日出院,嗣後為門診治療,並未於97年5月間住院,本院上開庭期亦無門診,被告所辯情節顯屬無稽。另核被告前科紀錄及出入監資料,被告自95年12月19日入監服刑,至96年7月20日出監,嗣後猶涉犯竊盜、毒品等罪,並未顯示有何改過自新,或關心、照護重病母親之舉措,是以被告於通緝到庭後,猶以上開託詞試圖欺瞞法院,博取同情,顯示畏罪僥倖心理,無從認為得以其他方式確保到庭接受審判、執行,從而被告原羈押原因及理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其餘聲請意旨復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事由,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