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6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華海珍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6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