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催字第3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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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催字第3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七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周清欽 │台中商業銀行台中港│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叁拾壹萬叁仟玖佰│0000000│││││分行││伍拾元│││├─┼─────────┼─────────┼───────────┼────────┼────────┼──┤│2│ 紀東海 │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年十二月五日│柒萬零壹佰肆拾伍│LE二二二九七五│││││行││元│九││├─┼─────────┼─────────┼───────────┼────────┼────────┼──┤│3│ 楊炳鐘 │亞太商業銀行沙鹿分│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壹拾玖萬叁仟陸佰│三一二七九六│││││行││元│││├─┼─────────┼─────────┼───────────┼────────┼────────┼──┤│4│得田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肆萬元│PA八一五二五一││││ 余太平 │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