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5號

聲請人 王建智

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王世成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王世成(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最後設籍址均不詳)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家事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