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78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46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78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柒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
仟伍佰 陸拾陸元 自民國96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逾期在第一個月內加
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第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逾
期超過三個月按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且應計付之違約
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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