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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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禮杰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007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606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1116號、99年度偵字第112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王偉光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