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26號

原告 洪偉峰

被告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彥

訴訟代理人 丁歷緯

張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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