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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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414號

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送達代收人 唐于涵

黃子嫣

被告 陳志豪

陳怡安

陳宗禮

曾凱威

曾翊豪

黃介人黃煥榮 之繼承人

黃麗慧 即黃煥榮之繼承人

黃麗娜 即黃煥榮之繼承人

郭容禎郭龍宗 之繼承人

郭容儀 即郭龍宗之繼承人

郭容韶 即郭龍宗之繼承人

林瑞英 即郭龍宗之繼承人

被代位人 曾勝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原告起訴請求代位曾勝彥分割被告與被代位人 曾勝彥公 同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惟依原告主張,核屬因不動產分割事項涉訟,自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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