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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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414號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送達代收人 唐于涵
被告 陳志豪
黃麗慧 即黃煥榮之繼承人
黃麗娜 即黃煥榮之繼承人
郭容儀 即郭龍宗之繼承人
郭容韶 即郭龍宗之繼承人
林瑞英 即郭龍宗之繼承人
被代位人 曾勝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原告起訴請求代位曾勝彥分割被告與被代位人 曾勝彥公 同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惟依原告主張,核屬因不動產分割事項涉訟,自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