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64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柯三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