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佳伯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張炳煌 被告乙○○
丁○○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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