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上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家欣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外,尚應補繳
3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含證物影本)及繕本一份(含證物
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