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9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告 羅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