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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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94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告 羅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歷審裁判

  •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2 年度 竹北小 字第 494 號裁定(112.08.2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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