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284號

原告 楊智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亭瑄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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