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2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昆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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