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38號

原告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梓凱

被告 張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品牌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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