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8號

原告 陳仙容

被告 宋奇恩

林翠鳳

吳政展

吳杏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詐欺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112年5月5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2號、112年金訴字第90號、112年金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爰依之聲請或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