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33號
原告 羅美秀
被告 陳柏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依首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為準。依原告所提本件房屋市價為400萬元,本院爰依原告主張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400萬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附表:(不動產標示)
建物-新北市○○區○○段○000○號(門牌:新北市○○區○○
街000巷00弄00號),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