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6號
原告 王靖揮
訴訟代理人 楊淳涵 律師
被告 吳杏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詐欺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112年6月15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2號、112年金訴字第90號、112年金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 爰依 之聲請或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