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小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芷秋 即 侯楊燕慢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7日內向本院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7日送達上訴
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及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稽,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