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68、38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慶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瀞儀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