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文峰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侯弘偉法官黃瀞儀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