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8號附帶上訴人即被告 簡錦秀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顏三郎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 張玉英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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