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263號債權人 蔡樟 上列債權人蔡樟因與債務人 羅昌模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賴炳祥 為連帶保證人之依據為何?並請補提系爭本票(票號:TH84938號)之背面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羅昌模(住彰化縣○○市○○里○○街○○號)及債務人賴炳祥(住彰化縣○○市○○○街○○○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