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培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培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楊培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附表:受刑人楊培瑛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7月21日回溯96小│103年10月7日│103年7月20日│││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19│署103年度偵字第26310│署103年度偵字第20325│││4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905│103年度審訴字第266號│103年度易字第236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15日│103年11月27日│103年11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905│103年度審訴字第266號│103年度易字第2369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11月13日│103年12月22日│103年12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更執字第│署104年度更執字第│署104年度更執字第│││863號(執行中)│863號(執行中)│863號(執行中)│└────────┴──────────┴──────────┴──────────┘┌────────┬──────────┬──────────┬──────────┐│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0月29日│103年10月4日│103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28058│署103年度偵字第27601│署104年度偵字第63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46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89號│104年度審簡字第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日│103年12月29日│104年2月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46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89號│104年度審簡字第88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12月22日│104年1月19日│104年3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更執字第│署104年度更執字第│署104年度更執字第43│││863號(執行中)│863號(執行中)│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