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260號債權人 曾嘉璋 上列債權人曾嘉璋因與債務人 曾嘉德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曾嘉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曾嘉璋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確認與債務人曾嘉德間之關係。
二、請提出債務人曾嘉德(住彰化縣○○鎮○○路○○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已先為給付看護費新臺幣108,000元及醫療耗材費新臺幣144,000元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