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九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連續搶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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