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О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四(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二月間及三月十六日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