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破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青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饒衍中右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下同)八十年三月成立後迄今已有十年時間,近年來市場景氣奇差,縱令聲請人不惜支付龐大利息向名告貸資金,以致力新產品之研發及廣告宣傳之投注,惟經營結果非但未得預期利潤,反而造成虧損連連,迨至八十九年底為舒解營運困境,聲請人應同業紫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林明毅 先生之邀,原擬共同經營光纖網路之設計施工事業,因此簽發大量票據供其為新事業之資金籌措,惟事後 林君 一直無法籌到應用之資金,亦無法將票據返還聲請人,雙方之合資案因而作罷, 林君為 表示負責,即簽發其公司等額票據給聲請人為期前兌現,詎其公司自本年六月初起,即因存款不足而頻頻退票,六月底更因週轉困難而宣告倒閉,至此共有一千二百三十餘萬元之票據未讓聲請人兌領,經結算後,聲請人除該原投資票尚有一千一百餘萬元未兌現外,加上前之虧損,共計高達一千八百餘萬元之負債,值此慘淡經營之際,今又突遭紫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倒閉之骨牌效應,此高額負債,依聲請人現時入敷出之惡性循環下,復無其他生財之途,顯然無法支持,為此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請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提出本件聲請人固有同時附具債權人清冊,於其所附清冊之記載並不完全,其中編號四至八號部分欠缺債權人完整之姓名、地址、電話等,而編號九至十號則欠缺債權人之地址、電話等資料,是其所附之債權人清冊,尚難認係合法、完整,經本院限期五日內命其補正,該通知書業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已難認其聲請為合法,再者,前開債權人清冊編號四至十號部分,或欠缺債權人完整之姓名、地址、電話等或欠缺債權人之地址、電話等,致使無從依其所提清冊查證,該等債權是否為真,而該等債權合計為五百八十三萬五千九百五十元,然據聲請人陳報其負債總額為一千八百二十五萬七千三百二十一元、資產總值為一千三百三十六萬零四百七十五元,兩者相差僅為四百八十九萬六千八百四十六元,惟無法供查證之負債金額竟高達五百八十三萬五千九百五十元,顯逾四百八十九萬六千八百四十六元,應甚明確,是本件顯無法得知聲請人確有有破產之原因,而聲請人至今未補正以供本院查證,則其聲請自屬無理由。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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