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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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三號
原告丁○○複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庚○○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親自到庭。
二、兩造請於開庭前試行和解。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莊嘉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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