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毛重0.八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暨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毛重0.八公克係違禁物,因施用人甲○○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二包毛重0.八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