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О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六五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助第八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占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廿六日以八十九年彰簡字第六五五號(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三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十月廿二日確定。其於緩刑宣告前之八十三年十二月廿五日,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以九十年上訴字第四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受刑人甲○○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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